(2014)巨执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11-17
案件名称
房守增、李春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房守增;李春香;张守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614-1号申请执行人房守增,男,1948年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李春香,女,1975年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守令,男,1964年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房守增、李春香与被执行人张守令健康权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巨民一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8万元及利息。终本后,在执行中,双方执行和解并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巨执字第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