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廖大清国土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廖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9050-1,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建,男,该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闵华东,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副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廖大清,男,1947年出生,汉族。申请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隆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廖大清城建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4年8月2日作出武国土房管监[行政处罚决定](2014)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222.8平方米x10元/平方米=2228(大写:贰仟贰佰贰拾捌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8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廖大清。被申请人廖大清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5年2月4日以案情重大需补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代 其 智代理审判员 白永学人民陪审员郑兴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