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生强与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强,杨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周生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建民,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强与被告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生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建民的工程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生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建民的工程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