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生强与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强,杨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周生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建民,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强与被告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生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建民的工程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生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建民的工程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