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建堂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慧,刘建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012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慧(绰号:小武),男,1986年9月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建堂,男,1981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慧、刘建堂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慧伙同刘建堂,经事先预谋,在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59号史家小学门口处,由被告人武慧抢夺被害人赵×1粉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80.6元及钱包、U盘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5元)。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刘建堂为抗拒抓捕,持铁片将前来阻止武慧的被害人金×扎伤,致其头部、肩部、手部外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武慧、刘建堂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武慧、刘建堂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并考虑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21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武慧伙同刘建堂在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59号史家小学门口处,由被告人武慧抢夺被害人赵×1粉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80.6元及钱包、U盘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5元)。二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武慧被见义勇为的金×拦阻,为抗拒抓捕,被告人刘建堂持铁片将金×扎伤,致其头部、肩部、手部外伤,后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武慧、刘建堂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14日晚,赵×1与白×行走至东城区史家小学门口时,被1名男子从身后将其右肩上的挎包抢走,赵×1被拽倒在地。呼救后,赵×1看到1名男子将抢包人拦住并摔倒在地,白×趁机将被抢挎包取回。后另1名男子跑过去,3人扭打在一起,该男子并与抢包男子一同逃离现场。赵×1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80余元及钱包、U盘等物品。经赵×1辨认,被告人刘建堂系扎伤见义勇为人员的男子。2、被害人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金×与张×行走至史家小学附近时,听到1名女子呼救,并看到1名男子拎包跑过来。金×上前将该男子踹倒,并协助被抢女子将包夺回。在与抢包男子厮打过程中,金×头部被他人击伤。后金×看到另1名男子拽着抢包男子逃离现场。经金×辨认,被告人武慧、刘建堂系案发当日行抢的男子。3、证人白×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白×与赵×1步行至史家小学门口时,1名男子将赵×1右肩上的粉色挎包抢走,并将赵×1推倒在地。白×追赶时,看到1名男子将抢包人拦住并踹倒,2人厮打在一起,白×趁机将被抢挎包取回。后白×看到见义勇为的男子受伤,抢包人逃离现场。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张×与金×行走至史家小学附近时,听到1名女子呼救,并看到1名男子拎包跑过来。金×上前将该男子踹倒,并协助被抢女子将包取回。在与抢包男子厮打过程中,另1名男子冲上来,用右手击打金×的头部、背部。后金×受伤,2名男子逃离现场。5、证人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朱×在史家胡同西口附近听到1名女子呼救,并看到1名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手拎1个挎包跑过来。在胡同西口,该男子被1名男子踹倒在地,1名女子边跑边喊“抢劫”。后朱×拨打“110”报警。另朱×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地面有血迹,听他人说是见义勇为男子受伤所致。6、证人赵×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赵×2在史家胡同行走时听到1名女子呼救,并看到1名男子手拎1个女士挎包跑过来。后该男子被1名男子踹倒在地。在与抢包男子厮打过程中,见义勇为的男子受伤。7、证人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在灯市东口附近,2名男子乘坐胡×驾驶的出租车,欲前往附近地铁站。后2人在东四十条东北角地铁口处下车。次日,胡×在清理车内卫生时,发现副驾驶右侧手扣内有血迹。经胡×辨认,被告人武慧、刘建堂系案发当日乘坐其出租车的男子。8、证人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刘建堂系聚富圣会商务会馆保安员,伊×与刘建堂等人同住在大兴区旧宫镇美然家园15号楼地下室232号。案发前后,刘建堂曾带1名男子在此留宿。4月14日晚,伊×发现刘建堂右手包裹纱布,询问时,刘建堂称与他人打架受伤所致。经伊×辨认,被告人武慧系刘建堂带来在员工宿舍留宿的男子。9、二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与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一致,并证实二被告人在行抢前事先预谋;行抢过程中,见武慧被阻拦,为使武慧脱身,刘建堂持铁片将金×打伤,自己手部亦被划伤。逃离现场后,刘建堂前往大兴区旧宫医院就诊。10、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抓获二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1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实了被害人赵×1、证人朱×的报案情况。1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被抢财物的特征,并证实该财物被扣押及发还被害人的情况。13、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5元。14、被害人金×所受伤情照片及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金×所受伤情,经鉴定,该伤情构成轻微伤。15、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医院出具的全科诊疗记录证实案发当日22时许,被告人刘建堂曾前往该医院对右手割裂伤进行就诊。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慧、刘建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且致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武慧、刘建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建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晓鹏代理审判员 杨 蜜人民陪审员 苏莹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泽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