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凤姣传播性病案刑事一审判决书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姣
案由
传播性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北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姣,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姣犯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姣为无业人员,平日靠卖淫获利为生。2012年5月24日,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检测确诊被告人王某姣患有艾滋病,并按程序将检验结果告知了被告人王某姣,5月25日,被告人王某姣签字领取了化验结果。被告人王某姣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继续卖淫。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姣在钦州市小董镇变电站附近山上向梁某异卖淫,同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姣在钦州市小董镇板城路口附近小巷子的一间房子内向梁某华卖淫,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姣在钦州市小董镇新兴街旧烤烟厂附近的一间出租屋内向黄某宣卖淫,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姣因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罚款200元;同年7月10日,12月10日,因卖淫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和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和报告发放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抓获现场相片、辨认笔录;证人梁某异、梁某华、黄某宣、黄某才的证言和被告人王某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姣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然向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姣犯传播性病罪成立。被告人王某姣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姣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唐大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庆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