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先礼明与先义平、罗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礼明,先义平,罗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98号原告先礼明,男。委托代理人范国勋。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先义平。被告罗荣生。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先礼明诉被告先义平、罗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春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先礼明及委托代理人范国勋,被告先义平、罗荣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先礼明诉称,2012年3月18日,二被告因购买运输车辆缺钱,向原告借款16万元,由被告罗荣生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口头承诺一年半后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拒不归还该借款,现原告要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160000元;2.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罗荣生于2012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金额为160000元。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先义平、罗荣生均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先义平辩称,借钱是事实,但现在没有钱还,要还只有将车子卖了还。被告罗荣生辩称,借原告钱是事实,钱也应该还,但其现在在外面还差很多账,没有钱还。被告先义平、罗荣生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先义平、罗荣生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原告的女儿、女婿。2012年3月18日,被告罗荣生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先礼明160000元(壹拾陆万)整。借款人:罗荣生2012年3月18日”。其后,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先义平、罗荣生。后双方因还款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先义平、罗荣生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先义平、罗荣生还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借条在案佐证,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先义平、罗荣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先礼明人民币1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先义平、罗荣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易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