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雅宁与王淑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李某某,女,201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雅宁负担。审判员 董存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