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民三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开民三初字第00347号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开原市文化路55号楼X单元XX室。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开原市前进大街XX号楼。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开原市长征街X号楼。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君,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开原市新华路XX乙XX室。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仇开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