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林与被告陈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林,陈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15-1号原告张志林。被告陈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林与被告陈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占飞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2014榆民初字第04717号陈占飞与李永买卖合同纠纷)40万元执行款项中的1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占飞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2014榆民初字第04717号陈占飞与李永买卖合同纠纷)40万元执行款项中的13万元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