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法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俊与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喻小伟,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陈俊,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喻小伟,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金山街25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与被告喻小伟、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俊承担。审判员  汤华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