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洪达。被告: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徽畅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5元,由原告池州市黎虎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