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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胜强与山东笙歌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强,山东笙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233-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强。被执行人山东笙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胜强与山东笙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将本案应执行本金交齐,现执行款已返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对此案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