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胜强与山东笙歌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强,山东笙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233-1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强。被执行人山东笙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梅,经理。本院在执行王胜强与山东笙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将本案应执行本金交齐,现执行款已返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对此案剩余款项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