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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立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卢秋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立终字第13号上诉人卢秋萍,女,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上诉人卢秋萍不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5)永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卢秋萍借款给邹镭的事实确凿,但邹镭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邹镭向上诉人卢秋萍所借30万元属邹镭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故上诉人卢秋萍之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诉人卢秋萍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对卢秋萍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欣审判员  曹琛审判员  徐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