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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吕红雁交通肇事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14)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16时20分,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辽K043**号马自达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44公里+4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方向打的过大,致使车辆侧滑失控撞到中间护栏上,造成乘车人崔某某死亡,吕某某与乘车人綦某某受伤,车辆损伤的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综上,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16时20分,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辽K043**号马自达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44公里+4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失控撞到中间护栏上,造成乘车人被害人崔某某死亡,乘车人被害人綦某某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吕某某负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自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吕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0000元整,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告人吕某某的过错行为。另查,被害人綦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系夫妻关系,放弃民事赔偿请求。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笔录、证人綦某某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吕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明智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李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丹丹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