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朱某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兰,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现住封开县。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兰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中旬,作为封开县河儿口镇龙山街中悦旅店经营者,被告人朱某兰在办理住宿登记中认识卖淫女谭某会,谭某会要求被告人朱某兰如果有人在开房期间问有没有“靓女”(卖淫女)就打电话联系她。被告人朱某兰自2014年11月中旬至2014年12月7日被抓获期间,先后多次介绍并容留谭某会等人在其旅店内卖淫,谭某会根据需要也会叫谭某秀或蒸某兰等人过来旅店卖淫。谭某会等人在被告人朱某兰的中悦旅店每卖淫一次支付给朱某兰10元或20元“电话费”作为报酬。2014年12月7日晚,封开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封开县河儿口镇龙山街某旅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性交易的谭某会、谭某秀、蒸某兰等六人,并将被告人朱某兰带回公安局问话。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兰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石某楼、谭某会、卢某宏、谭某秀、卢某来、陈某兰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兰为他人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居间介绍并提供场地,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兰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判处,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