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炳根与黄健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根,黄健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黄炳根,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键,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黄健聪,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所在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永成。委托代理人:王浩龙。委托代理人:吴东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根诉被告黄健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炳根于2015年2月5日以本案实为保险合同纠纷,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健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炳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原告黄炳根已付),由原告黄炳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