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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丽娜诉被告郭亚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娜,郭亚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370号原告田丽娜,女,198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永丰镇。被告郭亚飞,男,1983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田丽娜诉被告郭亚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亚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丽娜诉称:2002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2004年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双方未按法定要求补办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由于二人性格上的差异,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以致后期二人解除了同居生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1、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长女郭田阁由原告抚养,次女郭越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2、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郭亚飞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2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2004年农历3月8日二人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被告分别于2005年农历正月17日生育长女郭田阁,2007年9月12日生育次女郭越、由于原被告性格的差异,二人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后二人分居生活并解除了同居关系,期间二人所生长女郭田阁一直随原告生活,次女郭越随被告生活。另外,原告婚前财产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12双被子、沙发、柜子、两个毛毯、18条单子以及2013年2月20日,原告用二人共同财产3万元以被告的名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一份中国人寿新鸿泰两全保险的存款。庭审中,原告对婚前财产自愿放弃,二人共同财产3万存款自愿放弃给次女作为抚养费用,同时并自愿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均有过错,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现已解除了同居关系。二人所生育长女一直随原告生活,次女随被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长女,次女由被告抚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自己婚前财产自愿放弃,共同财产3万存款给次女作为抚养费用。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田丽娜与被告郭亚飞同居期间所生长女郭田阁由原告抚养,次女郭越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太杰审 判 员  邝晓光人民陪审员  高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