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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阮伟东、陈瑞春等与林伟、周海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伟,周海鲲,阮伟东,陈瑞春,阮世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伟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世海。上诉人林伟、周海鲲因与被上诉人阮伟东、陈瑞春、阮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伟、周海鲲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伟、周海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易景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翰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