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董诗玉与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诗玉,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7号原告:董诗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马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诗玉诉被告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