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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董诗玉与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诗玉,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77号原告:董诗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马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诗玉诉被告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