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后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风山诉包文德、胖丫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风山,包文德,胖丫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后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风山,男,1973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文德(别名包海龙),男,44岁,蒙古族,农民。被告胖丫头(其包文德媳妇),女,蒙古族,农民。原告风山诉被告包文德、胖丫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文德、胖丫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风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我处借款13.000.00元,还款日期是2013年元旦,到期后我多次索要欠款,二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包文德、胖丫头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原告处借款13,000.00元,还款日期是2013年元旦,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二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被告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本庭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包文德、胖丫头给付原告风山欠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天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玉 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