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祖海与沈光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祖海,沈光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沈祖海。被执行人:沈光冲,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266号沈祖海诉沈光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沈光冲尚欠沈祖海12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80元。因被执行人沈光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