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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叶童与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82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童,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23-1号申请执行人:叶童。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1幢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5278-9。法定代表人:费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收益款21806.8元、违约金1965元及利息61元,承担诉讼费485元、执行费227元,合计245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180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45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180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