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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罗德鉴与江正友、刘云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鉴,江正友,刘云巧,江伟,江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民初字第01741号原告罗德鉴,居民。被告江正友,居民。被告刘云巧,居民。被告江伟,居民。被告江浩,居民。原告罗德鉴与被告江正友、刘云巧、江伟、江浩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德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正友、刘云巧、江伟、江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德鉴诉称,2012年6月11日,江正友、刘云巧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个月,被告江伟、江浩提供担保,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江正友、刘云巧分若干次已归还我人民币790000元,尚欠210000元未付。所以要求江正友、刘云巧归还借款210000元,江伟、江浩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正友、刘云巧、江伟、江浩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江正友、刘云巧向罗德鉴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罗德鉴人民币壹佰万元,借款期限拾个月,借款人刘云巧、江正友。江伟和江浩在担保人处签名捺手印。见证人:王能法。后由于刘云巧、江正友、江伟、江浩未还清借款,故罗德鉴诉来我院。另查明,在庭审中罗德鉴称,借款10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5。其中700000元为当天的银行汇款,另300000元为2012年4月份左右的借款。出具借条的地点是盐城市盐都新区八菱花园二区9号罗德鉴家中,在场人有罗德鉴以及妻子冀连东,江正友、刘云巧夫妇以及其两子江伟和江浩和王能法律师。为了保证借款的归还,当场我们还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江正友、刘云巧将位于盐城市悦泰路南五巷7号的房屋以700000元的价格卖给我,刘云巧向我出具的700000元的收条,实际上此款我未付,刘云巧将房产证和土地证都交给我。刘云巧、江正友、江伟、江浩于2012年6月12日向我出具承诺书,承诺将位于盐城市悦泰路南五巷7号的三层楼房出卖给我后,涉及此房的一切手续随之交付,该房屋产权及附属建筑从此归罗德鉴所有。房子由我租给刘云巧居住,如刘云巧到期归还我的本息,我也不要刘云巧的房子。后刘云巧以房屋拆迁为由,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借去未归还。经罗德鉴向四被告追要,刘云巧于2013年7、8月份归还了100000元,9月份归还了100000元,年底给了200000元,2014年3、4月份给了200000元,5月份给了100000元,6月份给了90000元,共还了790000元。其余款未付。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承诺书、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罗德鉴与江正友、刘云巧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其约定利率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罗德鉴不主张利息,本院照准。江正友、刘云巧所欠借款应予归还。江伟和江浩在借条上签字进行担保,构成连带责任担保,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正友、刘云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德鉴支付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江伟、江浩对被告江正友、刘云巧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5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80元,由被告江正友、刘云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郭玉国审 判 员  邵 静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巩海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