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与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冶生玉,男,回族,生于1951年3月,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文庭,湟中县法律援助中心大才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法定代表人苏成发,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以证据不足,暂且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对被告湟中县上新庄镇东沟滩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冶生玉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石丽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