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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高家均与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均,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高家均,男。委托代理人沈仁华,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蒿坝镇水坪村。法定代表人古正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均与被告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均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筠连县政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家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家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家均负担。审判员  曾本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增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