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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守良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凤凰山茶场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良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凤凰山茶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的张劳仲(2008)调字第00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守良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守良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退休养老金1076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2元,合计1083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已将欠款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张守良申请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守良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凤凰山茶场(2014)鄂张湾执字第664号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结案。审判员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