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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彬与吴益忠、洪瑞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吴益忠,洪瑞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彬,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良寅,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益忠,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瑞娟,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宇亮,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彬因与被上诉人吴益忠、洪瑞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彬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彬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246元,减半收取为21623元,由上诉人李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陈 梁代理审判员 李志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齐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