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水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游某某、刘某某与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丹丹,刘荣花,高云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水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游丹丹。原告刘荣花。被告高云龙。委托代理人张绢,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卢云峰,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游丹丹、刘荣花与高云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游丹丹、刘荣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任花勤代理审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