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1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詹卓越与陆兴强、石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卓越,陆兴强,石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355-2号原告:詹卓越。委托代理人:张庆,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兴强。被告:石万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9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7312元,减半收取13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詹卓越负担。审 判 长 农慧兰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