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王赛琴与周丽芳、施燕芬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丽芳;王赛琴;施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民终字第0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丽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赛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燕芬。 周丽芳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晓燕 代理审判员 张 琨 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