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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川、袁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川,袁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669号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敏,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章方秋,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川,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袁立,女,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川、袁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烽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川的起诉。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