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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凤芝与张明慧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芝,张明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王凤芝,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强,男,汉族,葫芦岛市龙港区浪潮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明慧,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王凤芝诉被告张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芝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凤芝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27.5元由原告王凤芝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