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凤芝与张明慧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芝,张明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王凤芝,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孙强,男,汉族,葫芦岛市龙港区浪潮咨询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明慧,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王凤芝诉被告张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芝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凤芝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27.5元由原告王凤芝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