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新欣与张运山、陈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欣,张运山,陈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014-1号申请执行人董新欣,女,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张运山,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陈翔,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运山、陈翔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运山、陈翔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韶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