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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新欣与张运山、陈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欣,张运山,陈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014-1号申请执行人董新欣,女,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张运山,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执行人陈翔,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运山、陈翔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运山、陈翔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晓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牛韶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