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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英与被执行人王文志、王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英。被执行人王文志。被执行人王翠梅,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镇东街新建路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英与被执行人王文志、王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