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05张某某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谢跃进。委托代理人谢玉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对江苏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没有搬迁完毕的情形下非法投入生产并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因本案涉及重复起诉,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唐 霄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