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静巍与被告高德福、张晓娟、高德禄、侯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巍,高德福,张晓娟,高德禄,侯振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15号原告刘静巍,女。被告高德福,男。被告张晓娟,女。被告高德禄,男。被告侯振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巍与被告高德福、张晓娟、高德禄、侯振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巍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德福、高德禄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应得执行款100万元,并用原告购买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建筑面积为116.31平方米住宅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德福、高德禄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应得执行款100万元。二、查封原告购买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号建筑面积为116.31平方米住宅。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徐 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