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小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小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璐,公司职员。被告汪小可。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戴 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