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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国土局与十堰天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天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法定代表人乔冰,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十堰天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路83A远洋国际中心法定代表人许青,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国资罚字(2014)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4日对被申请人十堰天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十国资罚字(2014)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该决定书,2014年11月1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十土资罚催字(2014)3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十堰天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十堰天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的十国资罚字(2014)3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十堰天通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旗红审判员  杜 平审判员  曾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