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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雷尔达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悌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雷尔达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悌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负责人仇建吉。被执行人浙江雷尔达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勤利。被执行人乐清市西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品芳。被执行人黄勤利。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雷尔达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悌电器有限公司、黄勤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清市西悌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九路308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由于该房产另行为招商银行700万贷款作抵押担保,暂无法移送处置。本院查封了浙江雷尔达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玉箫路86号房产以及黄勤利名下五处房产(与陈品芳共有,产权证号分别为:164006、164008、030f28754、010f61280、030f20322),上述房产均为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无法移送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