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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塘高与鲍樟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塘高;鲍樟洪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杨塘高。 被执行人鲍樟洪。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鲍樟洪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仲容路131-163号一层商铺房产(产权证号:001036**)、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仲容路****商铺房产(产权证号:001036**),查封了被执行人鲍樟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轿车、浙C×××××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鲍樟洪共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仲容路131-163号一层商铺房产(产权证号:001036**)、坐落于瑞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风荷苑仲容路****商铺房产001036**)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鲍樟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轿车、浙C×××××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虞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