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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3年夏天,被告人谢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金安区民惠路人民新村5号楼308室内,多次容留并伙同刘某、沈某某、赵某某、阮某某吸食冰毒。其中:先后二次容留刘某、阮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刘某、赵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刘某、沈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刘某、沈某某、阮某某共同吸食冰毒。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因吸毒被传唤至睢宁县公安局,后经警方比对发现该谢系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网上在逃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等,证人刘某、沈某某、赵某某、阮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又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吸毒及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二次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现确有悔改表现,且患有严重高血压等疾病,不宜收监,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慧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