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行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飞、项华凤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飞,项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行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南大街交通巷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金柱,该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余爱军,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树花,来安县新安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被执行人:陈飞。被执行人:项华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来行审执字第0003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飞、项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1791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水口分理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杨清华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