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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杜万军与王亚平、祁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万军,王亚平,祁小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万军,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林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平,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小霞,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上诉人杜万军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平、祁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万军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万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万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上诉人杜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莉审 判 员  程改焕代理审判员  庞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思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