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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襄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襄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X,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XX镇XX村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郭XX驾驶晋M60X**/晋MJ0**号半挂车,沿临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2KM+800M路段时,与前方李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肇事,造成李XX、苏XX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负次要责任。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郭XX给110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犯罪的事实。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征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XX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累犯证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襄汾县公安局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省临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贺岩峰审 判 员  尉红安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坤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