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三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广珀与被告庄俊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广珀,庄俊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0413号原告牛广珀,男,194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庄俊铁,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广珀与被告庄俊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广珀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对被告庄俊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广珀申请撤回对被告庄俊铁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广珀撤回对被告庄俊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牛广珀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