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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秀琴与李芳、鲍文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琴,李芳,鲍文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琴。被执行人李芳。被执行人鲍文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鲍文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鲍文换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金桌支行开设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鲍文换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金桌支行开设的账户中的存款36110.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 飞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