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世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连世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潘高钊,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世聪,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世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连世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原告遂平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翟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