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宗明先与震灏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明先,震灏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84号原告宗明先。被告震灏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震。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明先诉被告震灏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明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罗有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