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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肖云成诉被告沈阳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成,沈阳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肖云成,男,满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系居民。委托代理人候国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成诉被告沈阳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孙海志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肇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