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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指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韩仰勇与刘洪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仰勇,刘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韩仰勇,农民。被执行人刘洪娟,农民。申请执行人韩仰勇与被执行人刘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立(2014)沂南执字第1868号一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韩仰勇与被执行人刘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